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 1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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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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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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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度 |
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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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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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 其中,涉及以下指标的,请填写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3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 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 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50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 未提供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504.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纠正日期及说明: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在处理结论的期限期满后 60日内足额补缴 ○在处理结论的期限期满后 60日内足额补缴,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在处理结论的期限期满 60日后足额补缴,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3.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 ○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复申请 ○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4.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5.由纳税信用D 级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为D 级 ○D级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经修复后不再为 D级 ○D级纳税人的关联企业连续 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6.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级,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7.纳税信用保留为 D级,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8.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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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承诺:1.对申请修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且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 2.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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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印章: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备注:1.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
馈信用修复结果;2.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 2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加分分值 |
||
30 日内纠正 |
30 日后本年纠 正 |
30 日后次年纠 正 |
||||
1 |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
010101 |
5 分 |
涉及税款1000元 以下的加 5分, 其他的加 4 分 |
2 分 |
1 分 |
2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010102 |
5 分 |
涉及税款1000元 以下的加 5分, 其他的加 4 分 |
2 分 |
1 分 |
3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010103 |
3 分 |
2.4 分 |
1.2 分 |
0.6 分 |
4 |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 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
010304 |
3 分 |
2.4 分 |
1.2 分 |
0.6 分 |
5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010501 |
3 分 |
2.4 分 |
1.2 分 |
0.6 分 |
6 |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的※ |
010502 |
3 分 |
2.4 分 |
1.2 分 |
0.6 分 |
7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 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
010503 |
3 分 |
2.4 分 |
1.2 分 |
0.6 分 |
8 |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
010504 |
3 分 |
2.4 分 |
1.2 分 |
0.6 分 |
9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 账号的※ |
010505 |
5 分 |
4 分 |
2 分 |
1 分 |
10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
020101 |
5 分 |
涉及税款1000元 以下的加 5分, 其他的加 4 分 |
2 分 |
1 分 |
11 |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 |
020201 |
11 分 |
8.8 分 |
4.4 分 |
2.2 分 |
12 |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 万元以下的※ |
020202 |
3 分 |
涉及税款1000元 以下的加 3分, 其他的加 2.4分 |
1.2 分 |
0.6 分 |
13 |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
020301 |
11 分 |
涉及税款1000元 以下的加 11分, 其他的加 8.8 分 |
4.4 分 |
2.2 分 |
14 |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
020302 |
3 分 |
涉及税款1000元 以下的加 3分, 其他的加 2.4分 |
1.2 分 |
0.6 分 |
15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 |
11 分 |
8.8 分 |
4.4 分 |
2.2 分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标准 |
16 |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
040103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 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
||||
17 |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040104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户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18 |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040105 |
直接判D |
D 级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 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 D级,被关联纳税人申请前连续 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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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050107 |
直接判D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之前提出修复申请的,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 60 日后足额补缴(构成犯罪 的除外),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
||||
20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级。 |
010401 至 010413 |
直接判D |
|||
030110 至 030115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 12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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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060101 |
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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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02 |
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
|||
060103 |
直接判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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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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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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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 |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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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直接判为 D级,本年 度纳税信用保留为 D级※ |
—— |
直接判D |
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个月没有新增纳 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
备注:1.30 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 30 日内(含 30 日)纠正失信行为;
30 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 30 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 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2.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
复标准视同 30 日内纠正,直接判 D 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
为记录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