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企业,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和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科规〔2022〕6号)精神,现就2024年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类别

(一)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实体店项目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实施的以“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为主题的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重点支持实体店的设计、装修、展陈和宣传等。

(二)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项目                                   

支持全区文化旅游企业实施的以“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为主题的系列文化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支持乡村与高等院校及文旅企业合作实施的乡村旅游产品创意设计类项目。

(三)驻场旅游演艺项目

支持自治区文旅企业在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以上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已实施的经营性旅游演艺项目,用于演出项目的舞台舞美技术提升、剧本提升、线上线下推广宣传。

(四)文化产业园区项目

支持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用于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产业培训、举办招商引资推介和宣传展示活动等。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主体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并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2.项目申报主体具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主客观条件,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率不高于100%,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及企业法人无行政处罚及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项目

1.项目外观及内容中不得出现破坏民族团结、抹黑贬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破坏扰乱社会安定、色情、低俗等情况。

2.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

3.申报“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实体店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开设在4A级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剧场、博物馆等文化和旅游场所;二是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拥有独立的店面,且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是实体店外观设计具有文化内涵、能突出地方特色,且所售文化旅游商品种类涵盖文化创意商品、非遗产品、地方特产等,能够较为全面体现内蒙古文化旅游特点;四是有专业管理机构或运营团队对实体店进行管理,已与10个以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授权商品企业达成合作协议,有较为成熟的运营方案或利益分配机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是项目需有详细的项目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4.申报“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申报主体须有专业的设计、研发团队,有一定生产条件;二是申报产品设计新颖、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地方特色;申报产品兼具艺术性、实用性与科技性(简单的食品类加工商品不予支持);四是申报产品价格定位合理、市场认可度高;五是申报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形成5个以上系列产品,每个系列不少于10款产品,且已实现量产;六是乡村旅游产品创意设计类项目须已与高等院校或文旅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在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七是项目需有详细的项目方案(新实施产品不低于5个系列),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5.申报“驻场旅游演艺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项目具备相对固定演职人员、演出场所和演出时间,2023年已完成演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演出场次不少于100场,每场次上座率不低于70%,总观演人次不少于5万人次;二是项目艺术质量优秀、富有文化内涵,演出制作优秀、观众观看体验好;三是项目需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带动当地就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演出门票收入、关联产品收入较高;四是项目有详细的实施方案,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6.申报“文化产业园区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申报主体须已获评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二是申报项目需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7.已落实自有资本金部分,已完成银行融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8.已获得以前年度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两年内获得过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的推荐文件。

(二)《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盟市汇总表》(附件1)。

(三)资金申报文件

1.《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预算明细、绩效目标表)以及项目申请相关佐证材料。

(1)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实体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所处地点、面积、运营时间),实体店运营团队及运营方案,店面外观及内部展陈设计理念,所售商品及合作品牌,实体店近一年营业收入,实体店在营销、推广方面的工作和成绩,以上情况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升改造方案、店面设计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收益分析、绩效目标等。

(2)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申报主体设计、研发团队及生产条件介绍;申报主体已开发的商品情况(商品系列、商品明细、已生产的数量),商品设计理念,商品介绍(艺术性、实用性及科技性特点),商品价格及定价分析,商品近一年来产量、销量及销售收入;以上情况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新开发方案、设计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收益分析、绩效目标等。

(3)驻场旅游演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演艺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时间、演出主要内容),演出剧本、高清剧照,2023年演出时间安排、场次安排、上座率、观演人次,2023年营业收入,演出项目在带动就业、带动相关产业消费、衍生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做法和成绩,以上情况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剧目改版提升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等。驻场旅游演艺项目需提供完整演出视频。

(4)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算及绩效目标。

3.《项目绩效表》。(附件3)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4)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申报主体近2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主体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8.项目自有资本金和银行融资到位证明(如有)。

9.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旗县、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初审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推荐上报项目。

(二)各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虚假申报。

(三)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初审、实地考察申报项目,确保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和可靠。

(四)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版本和电子材料各一套,分别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五)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务必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同时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五、项目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绩效指标。

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执行绩效监控,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将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李霞

电 话:0471-6355927

邮 箱:nmgwltcyc@126.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

2.自治区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联系人:高亚男

电 话:0471-4192275  

电子版报送地址:有度即时通“高亚男”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盟市汇总表

     2.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4.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