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全区易地扶贫搬迁事宜》(〔2016〕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还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购买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利息和专项建设基金收益由中央财政承担90%、自治区财政承担10%;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本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按照2023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请拨付2023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专项建设基金投资收益和银行政策性贷款利息自治区贴息、还款本金等资金的函》(内发改易地函〔2023〕187号),现下达自治区本级承担的2023年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利息和专项建设基金收益1270万元,支出列:“2130507贷款奖补和贴息”科目;下达偿还2023年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本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本金13167.39万元,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请按程序尽快将此款拨付给内蒙古振兴乡村投资有限公司,专项用于支付2023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利息和专项建设基金收益以及偿还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