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数据统计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全文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管理情况、平台建设情况、监督保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本报告可以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gxt.nmg.gov.cn/)下载,联系电话:0471-4825108。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公开职能,主动公开了工信厅法定主动公开内容。(2)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2022年我厅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及时梳理了权责清单并在厅门户网站行政权利清单中第一时间公开,我厅共有行政权力事项40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备案2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监督检查6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3)为群众提供工业和信息化建设等咨询信息1034条。
预决算公开方面。在厅门户网站设置了“预决算公开”专栏,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同步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决算公开报告和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新闻发布方面。制定并完善了新闻发言人制度,2022年我厅共进行了16次政策解读。其中李仲开厅长参加了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杨茂盛副厅长参加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新闻发布会并就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下一步工作三个方面对《方案》进行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联系群众通达民意的平台作用,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在厅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置了依申请公开栏目,公开了依申请公开须知、依据及流程、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结果查询等项内容。2022年共从政府依申请公开平台接收依申请公开事项6件,目前均已答复。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22年我厅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件。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为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新闻信息发布制度》、《政务舆情制度》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保证上网信息全部通过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2022年,我厅未发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方面的负面舆情。
(五)平台建设情况
2022年我厅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工信厅门户网站完成2022年《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民族政策宣传》、《科技政策宣传》、《科技创新巾帼行动》等专题的建设任务和信息编辑任务,陆续更新信息100篇。设立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子站,按需求设置领导讲话、学习研讨、光辉历程、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栏目,共计发布信息200余篇。门户网站依托集约化平台运行,全年未发生安全性事件。在“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功能中及时回应网友问题,配合自治区公安厅、网信办、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先后完成了春节、国庆节、建党、建军及其他重要时间节点的重保任务,完成了二十大期间基础设施安全检查、网站保密自查、漏洞修补等安保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要求,完成了厅门户网站无障碍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年底前做好迎接自治区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我厅不断强化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和宣传主阵地功能,全年网站头条位置更新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活动信息42篇,共计更新工业和信息化消息1034篇,在新媒体平台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共发布信息219条。按照政务云内容监管平台对最新的重要话语表述进行修正,累计对历史稿件内容修正160余处。全年网站点击量达99.2万次以上,未发生安全性事件。
(六)监督保障情况
2022年,根据人事调整,我厅重新修改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并及时将人员名单报送至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处。研究确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日常工作的落实,工作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履行对全区工信系统督促指导职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我厅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厅工作要点,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据厅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以电话等多种形式,提醒有关处室、单位按要求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1 |
0 |
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1 |
1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9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58.76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1 |
0 |
0 |
1 |
0 |
6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3 |
1 |
0 |
0 |
0 |
0 |
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1 |
0 |
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4 |
1 |
0 |
0 |
1 |
0 |
6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工信厅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类文件精神,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但与其他优秀厅局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政策解读方式较单一,办事服务方面仍需改进。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指示精神,提升干部职工对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主动公开意识。逐步提高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能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服务水平,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收费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