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节函〔202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有关央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噪声污染控制,降低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现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及伤害,促进建筑施工设备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第一批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聚焦建筑施工噪声产生源头,分批分次遴选噪声检测技术相对成熟、噪声较小的施工设备,加快低噪声施工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引导施工设备技术进步,不断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减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干扰。
二、推荐范围
第一批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范围为土方机械,具体包括压路机(振动、振荡)、压路机(非振动、非振荡)、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
三、基本条件
申报低噪声施工设备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质量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产品应为国内销售使用的施工设备;
(三)建立施工设备噪声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申报产品噪声值优于国家标准(《土方机械 噪声限值》GB 16710-2010)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央企分别组织施工设备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书(附件1)。
(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央企对企业提交的申报书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于2023年2月21日前,将企业申报书以及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汇总表(附件2)等材料通过平台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复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遴选确定第一批低噪声施工设备名单,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申报书内容。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刘晓闯 010-68205352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卢璐 010-65645597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月6日